


畜屠宰同步进行,确保屠宰过程可控。同时,严防“风险关”,建立问题牲畜产品报告、召回制度,对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、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、存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牲畜产品,牲畜定点屠宰厂(场)要及时履行报告、召回等义务,并对召回的牲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,确保问题产品不流入市场。 此外,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还进一步强化“监管关
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、存在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等质量安全问题的牲畜产品,牲畜定点屠宰厂(场)要及时履行报告、召回等义务,并对召回的牲畜产品采取无害化处理等措施,确保问题产品不流入市场。 此外,《条例(修订草案)》还进一步强化“监管关”,实施牲畜屠宰质量安全风险监测制度,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对屠宰环节的风险因素进行检测,并推行分级管理制度,提升监管水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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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6:32:13